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》、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、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》等相关法律、法规,对新建、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场所中,涉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,集中空调卫生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。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卫生学评价,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。集中空调评价-第三方检测机构
集中空调评价服务对象
集中空调卫生评价场所包括:酒店、餐厅、影剧院、音乐厅、录像厅(室)、游艺厅、舞厅、酒吧、茶座、咖啡厅、体育馆、商场(店)、展览中心、书店、旅客列车车厢、轮船客舱、飞机客舱等。
集中空调评价法律法规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
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列》
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列实施细则》
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》
集中空调评价相关标准
WS 394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》
WS/T 395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》
WS/T 396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》
DB 31/405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》
GB 50736《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》
GB 50019《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》
集中空调评价服务优势
中科检测作为国科控股独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,具备广东省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的资格,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具有CMA资质,得到各地卫生监督所的认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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